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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知道根本的道理
子曰:“听讼,吾犹人也。
必也使无讼乎?”
无情者不得尽其辞,大畏民志,此谓知本。
(右传之四章,释本末。
)
【译文】孔子说:“审理诉讼案件,我就如同诉讼的人一样。
而且必然要使其不要诉讼。”
没有思想感情的人无法表达出他们的巧言令色,大大地敬畏人民的意志,这就称为知道根本的道理。
【说明】本章仍然是紧紧围绕着“规律”
这个问题。
孔子这段话见《论语·颜渊》篇。
所谓诉讼,就是原告与被告两方打官司,这官司一打起来,就说明人与人之间相互亲爱的关系破裂了。
而听讼,则是审理诉讼案件,作为审理人,孔子要求“吾犹人也”
,意思是说,审理人应该站在原告的立场,也应该站在被告的立场上,如同所有的人一样。
然后,遵从、遵照“正名”
原则,遵从、遵照既定的社会行为规范,说服双方。
如果诉讼的双方都明白懂得了君君、臣臣、父父、子子的名位和职责——即社会角色,也明白懂得了既定的社会行为规范,那么,诉讼的双方就会停止诉讼,而我也就能使“无讼”
了。
孔子这是提倡以“仁”
心为主的审理诉讼的方法,从而避免了屈打成招的严刑峻罚。
它与政治上的王道一样,是以建立与人相互亲爱的关系为基础的。
曾参解释孔子的这段话,也就是弄懂了孔子的思想,认为人们如果遵从、遵照“正名”
原则,遵从、遵照既定的社会行为规范,以社会行为规范为标准,那么,没有思想感情的人就无法表达出他们的巧言令色,大大地敬畏人民的意志,因而就不敢讼,因而也就“无讼”
了,这就是称为知道根本的道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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